|
成都收帐公司代位收债,应该怎么收?成都收帐公司代位收债,应该怎么收? 有债不收的一同又欠钱不还的现象,在当下社会并不罕见。或许你今天还是债主,明日就成了欠债人,那么问题来了,当你不收欠款、又还不上他人的钱时,你的债主可不可以替你收债呢?让我们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近来审理的一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说起。 “没钱就是没钱,没钱叫我拿什么来还?”罗某借给邓某30000元,邓某迟迟不愿还钱,罗某多次找邓某理论无果。就在罗某为此苦恼不已的时候,工作迎来了起色,在一次饭局上,罗某通过中间人得知了一件与邓某相关的债务纠纷。 这桩债务纠纷,还得从两年多前说起。邓某租借了两台挖掘机给南川区某旅游景区土地整治项目承包方李某,费用为26000元。李某一时付出不起,便打了一张欠条。 简而言之,就是邓某欠罗某告贷30000元,而李某又欠邓某挖掘机租赁费26000元。在此情况下,罗某灵机一动,找到邓某:“已然你现在无力归还,那你就应该催李某把欠你的26000元租赁费还给你,这样你就有钱还我了。”邓某表示同意,口头催李某还钱,但李某一直未还,邓某便不再催收,也不还欠罗某的告贷。如此做法自然是严峻危害了债权人罗某的利益,多次交涉未果后,罗某计划代位收债,就以李某为被告、邓某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欠款26000元,3人随之对簿公堂。 终究,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李某向原告罗某付出26000元欠款及利息。金钱给付责任履行完毕,原告罗某对第三人邓某、第三人邓某对被告李某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联系即予消除。 那么,生活中我们遇到相似景象,需求代位收债的,究竟应该如何依法进行呢? 其实,针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许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力,但是该权力专归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建议。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