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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公司债权债款清算的准则成都收帐公司公司债权债款清算的准则 1、实际实行准则,也称实物实行准则,是指债权人、债款人有必要严格依约规则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实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实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替代合同的实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替代合同的实行。只要这样,才干有效地确保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形成不能实际实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实行、部分实行或不实行。 2、全面实行准则,也称适当实行准则。债款人有必要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法来实行债款,而不得随意提早、拖延或更改履约方法。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实行准则。债权债款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实行各自应尽的职责,确保合约的实行。 4、强制实行准则。债款人对到期债款不归还,而又不属于破例职责的,执法机关能够强制其实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防止“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实行的效益准则。指债款人在法律规则及债权人答应的情况下,可合理挑选偿债期限与方法,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