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追债公司收买个人债务规范重庆追债公司收买个人债务规范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买;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产生的收买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务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规范收买: (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务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买。 (2)同一个人债务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买。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的存款包含在证券公司的金给予了高度维护,当金融机构封闭或破产时,保证100%地返还本金与合理利息。但这种行政主导型而非商场化的破产方式,在维护社会安定的一起,也使政府承当了过大的责任,并在必定程度上助长了投资者的逆向挑选,造成了商场约束的缺失。 据了解,自《收买定见》颁布以来,股民对自己资产的安全表现出了空前的关心,对开户券商的实力、运营情况、口碑等更为重视,并导致了此前商场上撒播的几十家“高风险券商”客户的严峻丢失。由此不难看出,个人债务收买的正式发动,将会进一步加快证券职业“洗牌”,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