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收帐公司关于强制履行阶段金融不良债务转让后直接改变请求履行人的问题重庆收帐公司关于强制履行阶段金融不良债务转让后直接改变请求履行人的问题 债务转让行为在债务存续的各个阶段,无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仍是诉讼程序、履行程序中,都可能产生。债务经收效法律文书确定后,权力主体产生变动的,在履行程序中直接裁决改变请求履行人,是较早就确立并运转多年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履行案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2)请求履行人是收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力人或继承人、权力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力承受人”,包含经过债务转让的方式承受债务的人。实践中人民法院能够根据该项规则改变请求履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进一步清晰,履行过程中,请求履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改变、追加当事人。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请求履行人将收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务,该第三人请求改变、追加其为请求履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上述规则的法理考量是:因债务已经收效法律文书承认,除了特殊情况对债务转让、债务履行情况能够提出贰言外,在判决确定的债务完成阶段,债务人对判定的权力义务关系本身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再行争执。而债务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也没有争议。因而,在判定债务转让后,债务人应向债务受让人履行义务,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再经过诉讼进行承认。假如受让人受让权力后只能经过再行诉讼获得判决才干履行,必然影响权力完成的效率。因而,理论和实务上,都支撑在履行程序开始后,实体权力主体产生改变时,能够经过履行程序改变权力主体的方式解决,使受让人在获得受让的实体权力的同时,便获得相应的强制履行的请求权以及在履行过程中改变为请求履行人的权力。而对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经过相关履行贰言复议程序处理。确有争议的特殊情况能够经过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对金融不良债务受让人的合法权力予以充沛保护,包括支撑其在履行阶段请求改变权力主体,也是基于对不良资产处置作业的支撑,有利于促进这一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使国家保护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的金融体制改革政策得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不良债务转让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金融资产办理公司转让已经触及诉讼、履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请求,裁决改变诉讼主体或者履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他字第1号请示答复函指出:依法从金融资产办理公司受让债务的受让人将债务再行转让给其他一般受让人的,履行法院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则,依债务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请求,裁决改变请求履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办理公司收买、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弥补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办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务环节能够改变请求履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则,但并未扫除一般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一般受让人时改变请求履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决改变请求履行主体,也契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撑金融不良资产债务处置作业的司法政策。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