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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股东过度操控、乱用公司人格行为重庆收帐公司股东过度操控、乱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造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3)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许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别,操控股东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别,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峻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淆,并继续地运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继续地混淆,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操控股东支配或许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产业与公司产业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财物不分。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