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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履约确保金能没收吗——确保金和定金的差异重庆收账公司履约确保金能没收吗——确保金和定金的差异 2014年11月,隋某为买车,向大庆市某担保公司恳求车贷担保业务,与公司签定了《信用卡轿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好隋某在某银行以信用卡轿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方式购买小型客车一辆,由担保公司为其供给还款担保;隋某用该车向担保公司供给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挂号;由吕某为隋某向原告供给反担保。两边约好担保规模为代为归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约好如隋某违约不按期归还借款,所交确保金归担保公司一切,隋某按代偿款额的30%付出违约金。合同签定后,担保公司收取了隋某6万元确保金。 隋某未按约好归还购车借款,2018年12月担保公司为隋某代偿信用卡借款21万余元,代偿后,担保公司向龙凤区法院申述了隋某,要求隋某给付代偿款和违约金,并要求将6万元确保金判归公司一切。 原告委托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署理本案,事务所指派关丽丽律师主办,律师助理张雪鹏和刘晓旭辅佐。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信用卡轿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扣划确保金阐明、明细、隋某信用卡还贷明细、机动车挂号证书、委托署理合同、承诺书复印件、龙江银行客户回单、机打凭据、还款凭据、手机通话录音、录音收拾资料,微信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以证明原被告两边的担保联系和关于确保金、违约金的约好。 原告方着重,根据两边合同约好,被上诉人付出的履约确保金,因其协议实行过程中呈现逾期,上诉人有权不予返还,不应以6万元确保金冲抵代偿款。其次,两边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好,应按代偿总额15%计算违约金。 两边争议焦点在于6万元确保金是否不退,以及是否能用于冲抵代偿款。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确保人承担确保职责后,能够向债务人隋某追偿。原告要求被告隋某返还代偿款的恳求,应予支撑,但由于被告隋某以确保金名义交给原告6万元,原告收取确保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隋长久如期归还借款,以减轻其确保职责,尽管协议约好,如隋某违约,确保金不退,但确保金不同于定金,原告没收确保金有违公正、等价有偿准则,此款应予以冲抵代偿款。遂判决支撑原告恳求的代偿款,并酌情支撑了部分违约金的恳求。但关于6万元确保金归原告一切的恳求则不予支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履约确保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故法院判决隋某交的确保金用于抵偿代偿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