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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需求承当连带义务吗?重庆收账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需求承当连带义务吗? 理想生活中,在创业初期 很多运营者为了便于决策管理 常常会选择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但由于只要一个股东 缺乏股东之间的权益监视与制衡 难免存在股东个人资金与 公司资产频繁往来以至是混淆的情形 重庆收账公司来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原系商业协作同伴,A公司依据B公司提供的原资料及产品规格加工消费家居产品,B公司提供加工场地并支付加工费及租金。2020年3月19日,双方对过往账目停止对账。2020年3月23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欠条,载明B公司欠A公司加工费382660元。后因B公司迟迟未能足额支付欠款,A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并请求股东张某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B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成立。2019年10月24日,B公司变卦为有限义务公司(自然人独资),一人股东为张某。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其在担任股东期间已照实实行出资义务,并不存在出资不到位、财富混淆的情形,故不应当由其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法院审理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葛。B公司拖欠A公司加工款382660元,有A公司提供的证明、往来明细账、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的确充沛。关于A公司请求B公司立刻支付加工费的诉讼恳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某系B公司(自然人独资)独一股东,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本人财富,故张某应对其运营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综上,坪山区法院做出一审讯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加工费382660元,张某承当连带义务。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投资风险可控、俭省时间和金钱、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淆,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即容易形成个人获利而公司亏损,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为避免一人股东专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对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有严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一人有限义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则:“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人的财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上述两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法人人格承认制度在一人有限义务公司中的特别规则,从举证义务倒置角度动身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恪守公司法相关规则,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富与公司财富相独立时,法律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富与公司财富混淆,一人公司人格被承认,一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本案中,张某系B公司独一股东,其仅证明已照实实行出资义务,但并未能证明公司具有独立完好的财务制度及公司财富未与股东个人财富混淆,应承当举证不利的结果。在张某未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其个人财富的状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律师提示大家:在商业活动中,股东要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树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坚持停止年度审计、制造会计报表,不得将公司作为股东的“小金库”,公司和股东的财富要停止显著辨别,即便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接纳公司财富也必需计入公司账册,否则公私财富混淆,股东可能存在为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的风险。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