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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多方欠债,债务人受偿次序怎么确定?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多方欠债,债务人受偿次序怎么确定? 实际中,“多头借贷”的现象比较普遍,即一个债务人有多个债务人。在这种状况下,假设多个债务人一起申述同一债务人,债务人的受偿次序该怎么确定? 下面,重庆收账公司将经过一个简单的事例,为我们进行具体讲解。 事例: 2013年5月,A向B告贷20万元,借期为两年;2014年5月,A向C告贷3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以名下房产一套(价值40万元)作为典当担保,且办理了典当挂号。 2015年5月,两笔告贷均已到期,但A表明自己没有清偿才能。同年7月,B向法院申述,要求A履行还款义务。一周后,C也跟着申述,要求以典当产业优先受偿。 经法院查明,债务人A除了上述房产之外,确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在这种状况下,B和C谁是榜首债务人?受偿次序又该怎么确定呢? 重庆收账公司案件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务人的债务种类不同的,根据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务,优先于金钱债务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务清偿时优先于一般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务(不动产典当)有必要挂号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不然视为一般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C的30万元债务是有典当担保的,且办理了房屋典当挂号,依法享有就担保产业优先受偿的权力。至于债务人B的20万元债务,可另行向债务人A追偿。 其他几种状况: 1、各债务人对履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一般债务),则依照履行法院采纳履行措施的先后次序受偿。 2、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务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挂号的优先于未挂号的受偿;②都挂号的,依照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③均未挂号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典当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依照:留置权→已挂号的典当权→质押权→未挂号的典当权,这样的次序优先受偿。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