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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判别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的时空基准重庆收账公司判别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的时空基准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则,对“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进行判别的时刻基准为“买卖其时”,即施行买卖行为时。该基准的合理性在于,对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须具有主观要件,即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而恶意来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知,即转让行为系知道有害于债务人债务完成而为,故只要以施行买卖行为时作为判别基准才干彰显其恶意。应当注意的是,在判别诈害行为是否影响债务人的债务完成时,亦应当遵从双重规范: 行为时规范和撤销权行使时规范。对“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进行判别的空间基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则为买卖当地即买卖行为地。实际中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价格差异往往非常悬殊,司法解释并未清晰此买卖行为地应为产生买卖行为的哪一级行政区划所在地,实务中应根据转让产业的性质、品种(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山珍海味、时令果蔬等动产),结合商场流转、买卖惯例、关税区域等归纳因素予以判定。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