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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怎样合法有效地索债重庆收账公司怎样合法有效地索债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处理原告当前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必定财物的临时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执行的。” 重庆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清晰、必定; 2、两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责任,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力,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履行能力。 别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后,经审查索债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对索债债务联系清晰、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请求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假如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责任,又不提出书面贰言,索债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