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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股东过度操控、乱用公司独立品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重庆收账公司股东过度操控、乱用公司独立品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则:公司股东应当遵循法则、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乱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方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掉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方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方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与公司一同关于全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怎样认定股东过度操控以及乱用行为至今未有一套简明系统的规则。我国审判实践中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中亦明确指出,一般不供认公司法人独立方位常见现象有:(1)公司与其股东品质高度混杂:具体表现在工业(账目)、业务、人员等方面混杂,难以差异(纵向品质混杂)或许股东对公司过度操控和不正当分配;(2)受同一母公司或许操控人操控(过度操控)的数个公司在工业、业务、人员等方面混杂、事实上也无法差异(横向品质混杂),此处将否定公司品质扩展至否定子公司或许关联公司的品质,与上述纵向否定不同;(3)公司资本明显缺少。 其间一人公司由于其股东仅为一人,更易产生工业混杂问题,因此《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工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种现象下,因公司的独立法人方位被乱用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事实上股东与公司发生了品质混杂,此时推定公司必定程度上丧失了独立法人资格,要求股东与公司一起关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即不考虑股东的出资规划,而将补偿责任规划划定为全部公司债务;补偿责任的承担方法亦为连带责任,即公司债权人既可独自向股东亦可向股东与公司一起主张。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