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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一般产业的强制执行重庆收账公司一般产业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含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理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产业;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产业;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产业均可执行(特别情况、特别标的除外)。 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产业,本文不展开详述,可阅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则,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期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中提出“失期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厉、细致的办法。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