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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购货方能否以出售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重庆收账公司购货方能否以出售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案情:章江市某公司向李某购买造纸质料,合计结欠货款5万元,经追讨一直不还,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5万元。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未开具购货发票为由,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并辩称欠款5万元是现实,原告应向被告补足税务机关认可的出售发票或赔偿因此形成的丢失后,被告才偿还尚欠货款。 人民法院终究审理确定:章江市某公司向李某购买造纸质料,尚欠5万元,现实清楚,应负清偿责任,其以原告未开具出售发票为由拒付货款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原告开具有关出售发票依法应予支撑,但应就此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点评: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一起实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即章江市某公司能否以李某未开具出售发票为由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一起实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好先实行责任,对方有暂停自己实行合同责任的保留性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顺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本案中,两边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联系的债款应该是李某对被告的货品供应责任以及章江市某公司向原告李某付出相应货款的责任。而原告向被告开具出售发票的责任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附随责任,与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这一责任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联系。所以,在李某现已实行了向章江市某公司提供约好货品这一主要责任后,被告即应当向原告付出货款,而不能以原告单纯违背出具发票这一附随责任为由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则,在买卖交易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责任,但如果出卖方不实行该项责任时则应由买受方(债款人)独立诉请实行,而不该在出卖方建议债权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拒付货款。为此,章江市某公司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则,向李某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独立诉请原告开具发票。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