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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次第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次第 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次第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背负的同一项债务下的完结债务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等费用的清偿次第问题;二是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背负的数项债务种类相一同,各项债务的清偿次第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下债务,在债务人的给付才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中触及的完结债务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等费用的清偿次第首先适用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约好。只需在当事人双方无特别约好的情况下,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矩,依照完结债务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次第清偿。 重庆收账公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实施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完结债务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应当依照下列次第实施: (一)完结债务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所谓多项债务清偿抵充次第规矩,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背负数项相同种类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认债务人实施债务次第的规矩。确认债务清偿抵充次第规矩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清偿对债务人的全部多项债务时,因为不同债务或许存在是否约好利息、利息凹凸不同、是否设定担保以及实施期限是否届满等不同,因此,确认债务人的给付究竟清偿哪些债务,将会对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利益)形成实质上影响。 《民法典》将数笔债务的清偿抵充办法规矩为三种类型,即约好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其间约好抵充和指定抵充归于意定抵充,即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决议的抵充。而法定抵充则是由法律规矩的抵充,意在弥补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备,在缺少意定抵充的景象下,适用法定抵充以解决债务清偿的秩序。从《民法典》第560条的规矩看,约好抵充优先,其次是指定抵充,再次才是法定抵充,而在适用法定抵充时,仍旧应恪守以下次第:(1)已到期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背负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前述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按债务份额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矩,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背负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实施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实施现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实施对债务人缺少担保或许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许担保相等的,优先实施债务人背负较重的债务;背负相同的,依照债务到期的先后次第实施;到期时间相同的,依照债务份额实施。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