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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解答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重庆收账公司解答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一起债务,但同时还规则了例外景象,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约好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产业清偿”之规则。 该款规则的例外景象是否存在,需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的申述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终究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确定,显然在履行程序中是不能确定该例外景象是否存在。因此在履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确定夫或妻一方作为一起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履行人缺少法律依据,不该直接追加被履行人配偶为被履行人,而应当奉告债权人另行申述,在获得针对被履行人配偶的履行依据后兼并进行。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