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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反欺诈制度)重庆收债公司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反欺诈制度) 违反财产申报义务 奢侈消费、赌博 隐匿毁弃、伪造、变造行为 隐匿、转移、毁损财产 欺诈破产 【违反行为限制规定】故意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违反配合义务 】故意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违反财产申报义务 】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