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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婚姻法未清晰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重庆收账公司婚姻法未清晰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 介绍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不过,婚姻法对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并未清晰规则。 为了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债款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该司法解说的意图在于保护买卖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是,该解说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曾引发离婚当事人‘被债款化’的现象,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与强烈质疑。”王歌雅表示。 为实现离婚债款清偿的公平与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简称《审理夫妻债款纠纷的解说》)。 介绍说,该解说对《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24条予以修正,即通过清晰夫妻债款的确定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离婚时“被债款化”。如“夫妻两边一起签字或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示所负的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该解说使有关离婚债款清偿的争议暂时停息。 “《审理夫妻债款纠纷的解说》尽管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有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可是其功用是有限的,仅能作为婚姻法第41条的司法解说与司法操作原则。而要切实处理离婚范畴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与清偿等问题,尚需从制度完善与立法挑选着手。”王歌雅表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