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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已离婚,债款是否需一起承担?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已离婚,债款是否需一起承担?

 【事件】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方某在运营饭馆期间,在李某粮油商店赊欠粮油款22500元。 2009年7月13日,方某给李某出具了22500元欠条。但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方某都以效益不好为由未归还货款。最终,李某将方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货款22500元,但方某的妻子张某称,她与方某已离婚,此笔欠款是方某个人所为,她不知道方某欠货款一事为由,不承担清偿职责。

 法院查明,张某与方某于2009年12月20日离婚,而方某所欠的货款是2008年至2009年期间,方某给李某出具的欠条时间2009年7月13日。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两边已离婚,张某是否应与方某一起承担债款?

 认为,张某应当与方某一起承担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到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款,原则上应由夫妻一起归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且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的生活中,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能够对立债权人的请求。

 本案中,张某虽然已与方某离婚,但方某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赊欠货品,用于饭馆运营,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夫妻两边互负连带清偿职责。因而,张某应与方某一起归还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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