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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拟定布景重庆收账公司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拟定布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产清偿。”从这一规则能够得出以下结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或者约好财产归各自一切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好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款应该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时任副主任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2001年6月第一版,法律出书社出书)的解说是:“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好的,该约好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款,按照在夫妻一起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归还。”“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款,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产生的债款,至于是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仍是个人债款,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款,或个人从事运营所负的债款,仍是私行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款,都适用本款的规则。”这就进一步清晰了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合法债款应当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添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出资途径也日趋多元化。风险出资、股票出资、房产、借贷、保藏等大额出资越来越普遍。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或许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出资而产生债款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运营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那么依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出资运营产生的债款也应当由夫妻一起承担。咱们以为,对于夫妻一方因出资运营所负债款,按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与婚姻法规则精神是一致的,这既契合保证市场经济买卖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运营。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但这儿所指的“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是仅限于夫妻之间内部适用,仍是能够适用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即外部适用,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的解说,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男女一方独自所负债款,由本人归还”的规则,当时咱们以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宜理解为限于夫妻内部关系,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一方。 正是在婚姻法规则的基础上,结合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说(二)时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景象较为多发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拟定了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应该说,该司法解说秉承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则范围内的解说,出台后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破坏买卖安全的社会现象,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