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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与个人债务下面作者就结合相关案例谈一下对此问题的几点认识。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与个人债务下面作者就结合相关案例谈一下对此问题的几点认识。 1、甲、乙系夫妻关系,也都是A公司的股东。甲为了A公司的出产运营需要,以甲的名义向丙告贷100万元,并由甲向丙出据借条,乙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期归还丙告贷,丙就将甲、乙列为一起被告,要求甲、乙一起归还告贷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此时,丙对乙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撑? 个人认为,丙对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撑。理由是甲尽管以个人名义向丙告贷100万元,但该100万元系用于甲、乙一起担任股东的A公司的运营,属于用于一起出产运营。且乙对于A公司的运营效果,也是一起受益人,所以,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夫妻一起归还。 对此,也是有判定先例的。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李明逝世后,其遗孀金燕之所以一、二审均被判定对李明对赌所出产的债款担责,便是由于金燕与李明均是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 2、甲、乙系夫妻关系,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债款人丙向丁告贷50万元提供担保,后丙未能按期归还告贷50万元,丁遂将甲、乙、丙起诉至法院,并保全了甲、乙一起的房子,要求丙归还告贷,甲、乙承当确保职责,问丁对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撑?能否拍卖甲、乙共有的房子,用于归还丙对丁的告贷? 丁对甲的诉讼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撑,由于本案的告贷人实际上是丙,而不是乙,乙仅仅确保人。所告贷项,并未用于甲、乙的一起生活,也未用于甲、乙的一起运营,一起,甲并不是丙对丁告贷的确保人。所以,甲无需对丁承当确保职责。 当然,乙作为确保人,是需要承当确保职责的,对甲、乙一起共有的房子可以拍卖,但所得款项,不能都用于归还对丁的告贷,甲所有的部分,要予以保留。 3、甲、乙系夫妻关系,甲向丙告贷20万元用于做生意,丙将20万元打入乙名下的银行卡内,甲取出后用于生意运用,后甲不能按期归还丙告贷,丙遂将甲、乙作为一起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一起还款20万元。此时,丙对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撑?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乙都是辩称其对于告贷是不知情的,并且告贷未用于家庭一起生活,也未用于一起出产运营。此种情况下,乙的辩解能否建立? 个人认为,此种情况下,乙的建议不能建立。由于乙尽管未在告贷协议上签字,但丙将款项转入了乙的银行卡内,即便银行卡由甲持有,也应视为乙对甲的无限授权,乙应对将银行卡交给甲持有的行为承当晦气结果。丙将20万元转入乙的银行卡,视为乙认可了一起向丙告贷。丙要求乙承当还款责任,应当得到支撑。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