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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恳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东莞收账公司恳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及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现象作了规矩:“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间关于公司股东的乱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印发,下称《九民纪要》)中有清晰界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矩的乱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有品质混杂、过度分配与控制、本钱明显缺少等。” 1.品质混杂 《九民纪要》第10条规矩,确定公司品质与股东品质是否存在混杂,最底子的判别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工业,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工业与股东的工业是否混杂且无法区别。在确定是否构成品质混杂时,应当概括考虑以下要素: (1)股东无偿运用公司资金或许工业,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许将公司的资金供相关公司无偿运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工业与股东工业无法区别的; (4)股东本身收益与公司盈余不加区别,致使两头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工业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运用的; (6)品质混杂的其他现象。 东莞收账公司 在出现品质混杂的情况下,往往一同出现以下混杂: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杂;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杂,特别是财务人员混杂;公司居处与股东居处混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要害要审查是否构成品质混杂,而不要求一同具有其他方面的混杂,其他方面的混杂往往只是品质混杂的补强。 2. 过度分配与控制 《九民纪要》第11条规矩,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分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进程,使公司彻底丢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东西或躯壳,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定公司品质,由乱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包含: (1)母子公司之间或许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许子公司之间进行买卖,收益归一方,丢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建立运营目的相同或许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落幕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许类似的运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分配与控制的其他现象。 控制股东或实践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许相关公司,乱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许相关公司工业鸿沟不清、财务混杂,利益彼此输送,丢失品质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不合法运营,乃至违法犯罪东西的,可以概括案子事实,否定子公司或许相关公司法人品质,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 本钱明显缺少 《九民纪要》第12条规矩,本钱明显缺少指的是,公司建立后在运营进程中,股东实践投入公司的本钱数额与公司运营所隐含的风险比较明显不匹配。股东运用较少本钱从事力所不及的运营,标明其没有从事公司运营的诚意,实质是歹意运用公司独立品质和股东有限责任把出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为本钱明显缺少的判别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纳“以小广博”的正常运营方法相区别,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要素结合起来概括判别。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