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收债公司法律实务中,债款参加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东莞收债公司法律实务中,债款参加的表现形式一般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乙公司尚欠甲公司一定数额的款项。后因乙公司未如期还款,在甲公司向乙公司催款过程中,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丙方)以个人名义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在该还款承诺书中写明甲乙公司合同经过结算,乙公司尚欠款XX万元,该欠款由其担任偿还,并清晰了还款时刻,丙方在欠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 那么,丙方的行为与传统上合同关系中的代为实行、债款搬运或连带保证是否一致呢? 债款参加、代为实行、债款搬运、保证均为由第三方代替或部分代替原债款人清偿债款,四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混杂,但笔者以为债款参加与另三种代偿方法在法律上是具有显著差异的。 本文由东莞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