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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要债公司​债务转让的四个建立条件

东莞要债公司债务转让的四个建立条件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从买卖实质上属于债务转让,即约好的债务移转,经过合同约好来改变债务人,同时债的内容坚持同一。东莞要债公司债务转让建立有以下四个条件:

1、债务实在存在。如债务本身不存在,则无法进行给付。以不能之给付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应当无效。

2、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规则了三种债务不得进行转让:

 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如债务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产生改变,根据对特定债务人的人身信任而建立的债务等);

 依照约好不得转让的(但该约好不得对立好心受让人);

 法律禁止转让的(如赡养费请求权)。

3、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债务转让的合意。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实在。

4、遵从法定形式。如法律规则转让该类债务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告诉债务人并非债务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告诉的含义在于:未告诉债务人的,尽管债务已转让给新的债务人,但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告诉到债务人,债务转让对债务人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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