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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要债公司债务转让的四个建立条件东莞要债公司债务转让的四个建立条件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从买卖实质上属于债务转让,即约好的债务移转,经过合同约好来改变债务人,同时债的内容坚持同一。东莞要债公司债务转让建立有以下四个条件: 1、债务实在存在。如债务本身不存在,则无法进行给付。以不能之给付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应当无效。 2、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规则了三种债务不得进行转让: 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如债务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产生改变,根据对特定债务人的人身信任而建立的债务等); 依照约好不得转让的(但该约好不得对立好心受让人); 法律禁止转让的(如赡养费请求权)。 3、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债务转让的合意。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实在。 4、遵从法定形式。如法律规则转让该类债务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告诉债务人并非债务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告诉的含义在于:未告诉债务人的,尽管债务已转让给新的债务人,但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告诉到债务人,债务转让对债务人才产生效力。 本文由东莞要债公司整理 |